(2013)杭下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浙A·1X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德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西口卡点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陈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一案有关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视频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海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