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荣来全与石欢迎、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县支行、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欢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巨商初字第366号荣来全(又名荣来泉),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鹿心蕴,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荣兆柯。被告石欢迎,男,43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晋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明强,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时光,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田素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山东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梅,系其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荣来全与被告石欢迎、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县支行、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连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来全的委托代理人鹿心蕴、荣兆柯,被告石欢迎、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姚明强、时光,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丽君、李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来全诉称,2012年9月份,因我居住的地方要拆迁,到巨野县房管局查询房产证信息时,发现我的房产被被告石欢迎1996年贷款时,抵押给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县支行,房产档案中有一份1996年8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契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对此我根本不知情,我从未给石欢迎贷款提供担保,从未签订过《房地产抵押契约》。中国农业银行起诉石欢迎归还贷款时也未起诉我。综上所诉,1996年8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契约》,根本与我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石欢迎辩称,当时我与原告不熟,通过巴省民联系,巴省民把原告的房产证拿来,我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县支行签订的抵押手续。当时巴省民如何与原告说的我不知道。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县支行(以下简称巨野支行)辩称:荣来泉作为本案被告石欢迎的担保人,石欢迎在巨野县农行借款已经过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有效,原告荣来泉在起诉中称其对用于为借款人石欢迎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不知情;作为原告重要家庭财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在巨野县房管局放置十几年,其子也多次同我行协商石欢迎在我行借款归还事宜,谈何其对抵押物一事不知情。原告提出1996年8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契约》无效,借款人石欢迎在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时,按照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才能给予办理,房地产过户,发放房屋他项权证,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借款人石欢迎叙述当时经过时,他并不是知情人,巴省民才是同原告荣来泉相识的人,原告荣来泉能把自己的重要家庭财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及身份信息交给巴省民,原告荣来泉是不是经过原告委托授权,只有巴省民知情。被告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辩称,(以下简称巨野县房产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是在房产局办的,因办理该房产抵押手续的经手人已不再房产局工作,现无法查证。房产局经查实原告荣来全仅一处房产在其名下。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9日被告石欢迎拿着巴省民持有原告荣来全名下的房产证与被告巨野支行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为NO:0048092号,共取得借款28000元,约定利息10.065‰,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于1996年10月9日到期,当日被告到房产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他权证号为巨房他字第695号。借款逾期后,因该借款在借款期限内没有归还,2005年7月15日被告巨野支行将被告石欢迎起诉到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并作出了(2005)巨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该借款由被告石欢迎偿还。而荣来全作为本案被告石欢迎的借款担保人和房产抵押人没有列为被告参加诉讼。2012年9月因原告居住的地方要拆迁,原告到巨野县房产局查询房产证信息时,才得知原告居住的房产被被告石欢迎于1996年8月9日贷款时抵押给被告巨野支行,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1996年8月9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和抵押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另查明,原告在巨野支行农银抵借字第031号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没有原告荣来全的签明、按印、签章。原告荣来全也没有到巨野支行办理任何借款担保手续。还查明,1996年8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契约,是原告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巴省民办理在巨野县冯庄木材市场买木材抵押,而巴省民在荣来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转给了被告石欢迎,原告荣来全也没有到房产局办理任何抵押手续。被告石欢迎承认原告荣来全本人没有到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也没有原告的签名,按印、签章。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房地产抵押契约、房产抵押借款合同、(2005)巨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石欢迎持原告的房产证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事前没有经过原告荣来全同意,事后原告对该抵押合同也没有追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石欢迎以原告荣来全的名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县支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对原告荣来全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原告荣来全要求确认,以其名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县支行签订的NO.0048092号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欢迎与被告巨野县支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契约》无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石欢迎、巨野县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善林审判员 黄连华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