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赵某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王某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