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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王树然与常州一马塑料制品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然,常州一马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101号申请人王树然。被申请人常州一马塑料制品厂。申请人王树然与被申请人常州一马塑料制品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一马塑料制品厂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