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三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淑芬与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芬,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兴盛达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三初字第201号原告李淑芬,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传成,荣成市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柱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宁省大连兴盛达船舶有限公司。原告李淑芬与被告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兴盛达船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淑芬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李淑芬负担。审判员 杨君霞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