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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运与杭州极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杭州极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张运。委托代理人王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极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天星龙大厦A座6F601室。法定代表人杨平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诉被告杭州极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元,由原告张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