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朱慧仙与汤冰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慧仙;汤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511号原告朱慧仙,女,191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汤德妹(系原告之女),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李德春,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冰(曾用名汤德根),男,193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受理原告朱慧仙诉被告汤冰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汤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杜行中街XXX号系其户口所在地,并非长期居住地,要求原告至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杜行中街XXX号,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新疆兵团六师奇台总场场部,故本案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汤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汤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