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70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拓某被告张某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2013年4月20日,被告张某向我借款人民币2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为此,我涉诉到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支,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230万元及借款期限已届满的事实。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始书证,当事人印签齐全,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4月20日,被告张某立借据一支向原告吕某借款人民币2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涉诉到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审理中,根据原告吕某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70-1号裁定书一份,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双灵巷私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172**)和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乡企城榆溪花园别墅小区1-3-2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282**)。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立据向原告吕某借款人民币230万元,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吕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3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立即清偿原告吕某借款人民币2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秀萍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