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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泰山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陈建业与李宁、王艳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建业;李宁;王艳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泰山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陈建业,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宁,男,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王艳宇,男,汉族,住泰安市。 本院审理原告陈建业与被告李宁、王艳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业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陈建业负担。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