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钦南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民初字第22号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安,李凤升,梁邦信,唐美华,梁平,周军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22号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仁武,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永发,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安。委托代理人杨强廷,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升。被告梁邦信。被告唐美华。被告梁平。被告周军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安、李凤升、梁邦信、唐美华、梁平、周军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安伟代理审判员  苏德海人民陪审员  刘思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威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