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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波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波,李俊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波,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长治市郊区黄碾镇安居村和平街**号。委托代理人秦福义,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长治市郊区黄碾镇安居村和平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杰,男,193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黄南村城墙沟巷**号。委托代理人彭造刚,长治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秦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波的委托代理人秦福义、被上诉人李俊杰及其代理人彭造刚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明德代理审判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