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678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长 王玉梅审判员 王建兰审判员 谷群僧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