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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56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章甲。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甲及本院通知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楼某甲因被害人章某建房可能影响其祖坟而多次与章某发生争执。2012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楼某甲伙同他人在杭州市××区楼塔镇萧南村金畈操场上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章某实施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章某右侧肩胛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楼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另查明: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楼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章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章某足额获得约定的赔偿款并已书面形式对被告人楼某甲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交清单,通话记录,萧山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民事和解协议书,报告书,赔偿款收条,户籍证明;证人楼某乙、楼某丙、王某、楼某丁、杨某某、楼鑫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辩护人章某的供述与辩解;损伤初步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甲结伙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楼××具有以下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章某已足额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楼某甲表示了谅解。辩护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楼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 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利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