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麻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金仙实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光大酒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东莞市金仙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光大酒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湛麻法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金仙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1311室。 法定代表人:沈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湛江光大酒精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麻章开发区后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武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金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光大酒精有限公司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湛江光大酒精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5037.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金仙实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湛江光大酒精有限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期间对于被执行人湛江光大酒精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应予以停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综上所述,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林其碧 审 判 员 程丰峰 助理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