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66号原告:彭某某。被告:王某。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海南省三亚市就业,被告在美国洛杉矶就业。2010年,原被告经珍爱网相识并恋爱,被告于2011年1月上旬回国,原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10天,被告就返回美国,至今未回。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回国一起生活,均遭被告拒绝。被告虽曾提出原告到美国置业生活,但原告父母年迈无人照顾,且对他人负有债务,加上语言不通,生活方式与美国相差甚大,无法与人沟通并融入当地社会,无法去美国定居。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天,无共同财产和债务,未生育子女,现分居已超过两年,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依据《中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起诉离婚,请求准许。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海南省三亚市就业,被告在美国洛杉矶就业,具体地址不详。2010年,原告与被告在珍爱网上相识并恋爱,尔后被告于2011年1月上旬回国,双方于2011年1月20日在被告户籍地登记结婚。婚后10天被告又去美国,至今未回。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未生育有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对对方的足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现分居已满二年,原告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长荣代理审判员 刘远帆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川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