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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0年6月21日,汉族。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富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