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0年6月21日,汉族。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富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