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单世爱与张团伟、张宋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世爱;张团伟;张宋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单世爱,农民。被告张团伟(又名张昌领),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宋举,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世爱诉被告张团伟、张宋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世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世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世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单世爱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毓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