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3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琳琳与张腾、张新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琳琳;张腾;张新森;岳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60-2号原告张琳琳。被告张腾。被告张新森。被告岳加华。原告张琳琳与被告张腾、张新森、岳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琳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