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33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琳琳与张腾、张新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琳琳;张腾;张新森;岳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60-2号原告张琳琳。被告张腾。被告张新森。被告岳加华。原告张琳琳与被告张腾、张新森、岳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琳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