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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会侠与贺建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麟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贺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