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胡彩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胡彩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2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顾卫平。委托代理人钱少武、吴文昌。被告胡彩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胡彩兰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舜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