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兰桥与张宝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桥,张宝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赵兰桥被执行人张宝洪本院在执行赵兰桥与张宝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宝洪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英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