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付永高与杨显福、杨显云及宁南县幸福茶岭电站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付永高,杨显福,杨显云,宁南县幸福茶岭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永高,男,生于1965年12月17日,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显福,男,生于1974年6月8日,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显云,男,生于1960年6月18日,汉族。一审被告:宁南县幸福茶岭电站。住所地:宁南县幸福乡。法定代表人:曾邦彦,该电站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付永高因与被申请人杨显福、杨显云及一审被告宁南县幸福茶岭电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川凉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付永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