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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仙青、石亮亮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徐三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王仙青,石亮亮,石颖川,徐三网,南京市下关区惠民废品收购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琦,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仙青,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生,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亮亮,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颖川,男,汉族,1936年10月22日生,住丹阳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三网,男,汉族,1979年4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南京市下关区惠民废品收购站,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央北路***号。负责人谈爱兵,站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代理审判员  仓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