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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三林与谢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林,谢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72号原告:黄三林,男,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谢兴明,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黄三林诉被告谢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三林承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