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三林与谢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林,谢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72号原告:黄三林,男,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谢兴明,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黄三林诉被告谢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三林承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