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与李雨松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李雨松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友义。委托代理人张帅。被告李雨松。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雨松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因原告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剑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