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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与李雨松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李雨松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友义。委托代理人张帅。被告李雨松。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雨松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因原告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剑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