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山、王占园与被执行人龙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山,王占园,龙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山,男,1959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占园,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龙启,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上列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部分的执行申请,其余部分与被执行人之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马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