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洪斌与龚继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洪斌,龚继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贺洪斌。委托代理人付贤禹,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艺雯,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继孟。本院审理原告贺洪斌与被告龚继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洪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洪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洪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