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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洪斌与龚继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洪斌,龚继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贺洪斌。委托代理人付贤禹,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艺雯,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继孟。本院审理原告贺洪斌与被告龚继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洪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洪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洪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