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王春晓、崔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王春晓,崔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王小明,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农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春晓,男,约33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郜村农民。被告崔文丽,女,约33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郜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明诉被告王春丽、崔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明以被告王春晓、崔文丽已将所欠款项给付为由,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明以被告王春晓、崔文丽已将所欠款项给付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明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王小明负担。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