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91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2008年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2日左右的一天至2013年3月2日,被告人张××伙同杨甲、周某某、范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区××碶街道大路村镇××棋牌室开设赌场,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张××是赌场老板,该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8900元,在被告人范某望风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2013年3月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多人,查扣赌资1530元及一些赌具和望风工具。另查明,2013年8月4日,被告人张××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即因涉案事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杨甲、周某某、范某的供述、证人杨某、刘某、杨丙、王某某、刘某、刘某某、曹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2013)甬仑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许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