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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章明与杨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章明,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杨章明,男,生于1955年9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杨超,男,生于1988年10月28日,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章明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杨超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章明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