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冰川与周东阳、杨惠祥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冰川,周东阳,杨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73-1号原告:杨冰川,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峰。(系原告杨冰川之父)。被告:周东阳,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杨惠祥,1986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冰川诉被告周东阳、杨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原告杨冰川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周东阳驾驶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查封。诉讼期间,原告杨冰川与被告周东阳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东阳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东阳驾驶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洪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