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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中科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泰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应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科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应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35-2号原告深圳中科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栋A1409。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风玲,住址湖北省宜城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丰泰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工业区2号厂房401。法定代表人肖应梅。被告肖应梅,住址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41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收取1985.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斯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