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顾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凡,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山西生物应用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凡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顾凡在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一日租房内将与其同住的被害人刘某现金1500元、黄金戒指一枚盗走。后顾凡于当天16时许通过邮寄和汇款的方式将所盗窃的黄金戒指和现金1500元归还刘某。经依法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685元。2013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顾凡在太原市羊市街锦江之星宾馆内将与其同住的被害人李某现金500元及一部黑色苹果5(16G)手机盗走,后于当天下午17时许,在我市火车站一手机维修店内将盗得手机卖给刘霄(另案处理)。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45元。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邮寄票据照片、赃物照片、被害人刘某的戒指发票及银行卡复印件、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赔偿款收据、被告人顾凡的学生证明及在校表现证明、被告人顾凡的供述、陈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凡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秦爱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