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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弟诉被告关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弟,关*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谭*弟,女,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关*兰,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原告谭某弟诉被告关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9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弟、被告关*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2年4月26日、2012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18000元。于2013年1月16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共50000元。经双方约定2013年4月15日还款,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份。还款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绝归还上述借款。被告欠债不还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2年8月份归还;2012年8月14日,被告又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8000元,于2012年12月15日前归还;之后,被告再向原告借款2000元。借款之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给原告。另查:2013年7月21日,被告关*兰涉嫌诈骗原告谭*弟案涉的50000元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关*兰涉嫌诈骗原告谭*弟案涉的5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所涉及的被告关*兰收取原告谭*弟50000元之事,已被公安机关作为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已收取的受理费525元(原告谭*弟预交)退回原告谭*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