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满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与包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包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满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负责人洪敬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昕,内蒙古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喜,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于明申,内蒙古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与被告包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与被告包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豫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晓昕、被告包喜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明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诉称,被告包喜自称其于2011年9月23日开始在原告处从事刮大白工作,日工资350元,同年9月28日在工作中摔伤,并单方面向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该委员会确认了劳动关系,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了工伤认定,现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又作出满劳人仲裁字(2013)0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对被告的工伤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认为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系2012年6月26日成立与被告包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审理程序错误,仲裁���决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包喜辩称,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满劳人仲裁字(2013)054号仲裁裁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依法维持。包喜和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存在劳动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赔偿数额符合事实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仲裁裁决公平公正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包喜无固定职业,平时以受雇于人从事建筑工地粉刷刮大白工作。2011年9月23日,被告包喜受何飞雇佣在建设中的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建筑工地从事刮大白工作,包喜称与何飞商定日工资350元。同年9月28日,包喜在工作中自高处跌落摔伤住院治疗。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于2012年6月26日注册登记成立,酒店土木工程建设期间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何飞,何飞现不知去向。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据二,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满劳人仲裁字(2013)05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满劳人仲裁字(2012)116号仲裁裁决书。证据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表。本院调取的:证据一,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满劳人仲裁字(2012)116号仲裁卷宗材料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采信。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劳动关系,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成立于2012年6月26日,被告包喜受伤的时间为2011年9月28日,此时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尚未成立。包喜受伤前无固定职业,以为他人临时雇用从事粉刷工作为业。2011年9月,满洲里���世纪大酒店筹建期间,酒店建设承包人何飞雇用被告包喜在工地从事墙面粉刷工作,工作中从高处跌落受伤。被告包喜与承包人何飞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包喜要求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承担因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责任请求不当。包喜可另行以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与被告包喜不存在劳动关系,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满洲里市世纪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豫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朱宗来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