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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伟红与毛耀斌、祝荣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伟红,毛耀斌,祝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吕伟红。被执行人毛耀斌。被执行人祝荣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00315号调解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毛耀斌、祝荣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祝荣富在松阳县第三中学有每月工资收入4305.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3年10月份起,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祝荣富在松阳县第三中学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直至还清本案41000元欠款和法院515元执行费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春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德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