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学财与冯学良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财,冯学良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初字第01099号原告冯学财,男。委托代理人陈静,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学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财诉冯学良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学财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财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学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