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学财与冯学良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财,冯学良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初字第01099号原告冯学财,男。委托代理人陈静,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学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财诉冯学良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学财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财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学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