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箬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余××与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箬商初字第246号原告:余××。被告:茅××。原告余××与被告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子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余××起诉称,2013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去10000元,写明2013年7月30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原告余××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2013年7月30日还款的事实。被告茅××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给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及答辩状,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了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该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因购车需要,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今借余××现金壹万元整,在2013年7月30日前还清”。借条还约定由原告返还给被告有关证件。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也没有返还相关证件。本院认为,被告茅××欠原告10000元的事实清楚,并有借条为证,被告理应按借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偿还借款,至今未还,应承担偿还责任。借条同时约定原告返还给被告相关证件,故原告亦应按约定予以返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余××借款10000元;并按借条约定由原告同时返还给被告茅××有关证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