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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曹进岭与张广林、鲁俊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进岭,张广林,鲁俊生,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重字第32号原告曹进岭,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张广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邢穆成,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俊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郝锦波。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肖维明,总经理。原告曹进岭与被告张广林、鲁俊生、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进岭的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张广林的委托代理人邢穆成、被告鲁俊生的委托代理人郝锦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进岭诉称,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承建丰润区“康迈家园”住宅楼项目工程,被告鲁俊生系该项目经理,后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公司丰润康迈家园项目部经理鲁俊生又委托被告张广林全权处理该项目工程一切事务。被告等人所欠原告2010年度工资款,已由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并已经生效,被告张广林负有支付工资款责任,被告鲁俊生、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工人工资责任。现又拖欠原告2011年度工资款27600元,并有欠据为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27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广林辩称,张广林同意承担原告的工资给付责任,应当与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及鲁俊生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张广林作为康迈家园的施工方,是经过鲁俊生以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授权,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明知鲁俊生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将工程分包存在过错,对张广林所招用的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鲁俊生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相关后果应当承担直接给付责任,因此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鲁俊生辩称,鲁俊生没有雇佣过原告,鲁俊生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鲁俊生系建设包工负责人,2009年到唐山宝全房地产公司康迈家园项目部,当时使用的是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的名义,想在康迈家园建楼时从事土建工程。由于此项目迟迟未动工,后被告张广林提出将项目转给他,由他负责施工,但是他接手后一年多时间也未动工。此项目2011年12月份开始正式施工后,由于张广林实力不足,无法组织正常施工。因此鲁俊生继续组织施工,张广林对此恼羞成怒、伺机报复。张广林串通原告等多名他手下的工人,由他出具虚假的2010年的完工证、欠条,虚构工人工资547460元。由原告向丰润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张广林承担还款责任,鲁俊生负连带责任。丰润法院强制执行后,张广林故意躲避不见,逃避法律责任,法院从鲁俊生处执行了部分款项。张广林见阴谋得逞又串通原告、崔建忠、李会起、曹建领四人再一次为他们出具虚假的2011年完工证、欠条一张,再一次向法院起诉。原告等人根本没有在工地上班工作,原告是虚假诉讼,鲁俊生已向丰润区刑警五中队报案。张广林与原告的劳务合同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被告鲁俊生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签订丰润区“康迈家园”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系位于唐山市丰润区昌盛路的“康迈家园”住宅楼工程。被告鲁俊生以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公司项目部名义取得了该工程,并于2010年3月2日将该工程介绍给被告张广林施工,并为张广林出具委托书,内容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项目部委托张广林全权处理唐山市丰润区康迈家园一切事务。”委托书上有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丰润康迈家园项目部的公章与作为经理的被告鲁俊生签字。同日,被告张广林为被告鲁俊生出具了承诺:“……康迈家园住宅楼工程由鲁俊生介绍给张广林施工,经双方协商,中介费的支付比例为按实际结算面积每平方米总造价的4%计算,中介费的支付方式前期先支付伍拾万元整,以后按甲方拨款比例支付,总计肆次付清。”同年3月11日,被告鲁俊生妻子代表鲁俊生收取被告张广林伍拾万元,4月29日被告鲁俊生收取被告张广林肆拾万元,均出具了收条,注明款项均为工程质保金。2010年2月22日,被告张广林以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康迈家园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原告曹进岭签订劳务合同,聘任原告在康迈家园工程中为保安员,任期2年,2010年平均月薪1800元,以后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011年12月6日,被告张广林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曹进岭在汕头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所承建的丰润区宝全地产康迈家园工地任保安员,月薪2300元,共欠2011年工资款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元(27600元)欠款单位:汕头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丰润区康迈家园项目部负责人:张广林。”另查明,2010年2月份开始,涉案工程开始进行临建,2010年4月中旬临建基本完工后,原告做一些杂活。2011年8月至12月初,原告在涉案工程处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12月份,被告鲁俊生继续组织施工,原告离开工地。再查明,2011年5月16日,原告等人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等人2010年工资。本院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广林给付原告等人工资,被告鲁俊生、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原告称2011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2010年度工资的案件作出判决时间已将近2011年底,此段时间一直在工地施工,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委托书、劳务合同、欠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770号案卷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011年在涉案工地施工提交了被告张广林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同时原告陈述了施工的具体内容,原告该项主张,理据充分,予以采信。关于被告鲁俊生辩称原告与被告张广林有恶意串通的嫌疑无证据证实,并且原告对被告张广林未给付其2010年工资还继续为其打工的情况做了合理解释,对被告鲁俊生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与唐山市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为康迈家园住宅楼工程的承包人。被告鲁俊生以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康迈家园项目部的名义取得工程并将工程介绍给被告张广林施工,从被告张广林对被告鲁俊生出具的承诺看,应确定被告张广林为实际施工人。原告系被告张广林雇佣的工人,被告张广林对欠原告工资27600元并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广林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和鲁俊生共同清偿工资款,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将工程交由不具备承建工程资质的被告鲁俊生承建,被告鲁俊生又将工程转给同样不具备承建资质的被告张广林,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由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被告鲁俊生承担与被告张广林的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广林给付原告曹进岭2011年工资27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鲁俊生、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张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贾 勉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