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梁╳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霞,梁X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77-3号申请执行人张X霞,女。被执行人梁X进,男。申请执行人张X霞与被执行人梁X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和利息500元,案件受理费192元。本院于同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梁X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元。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于签订协议时,当即偿还2000元,余下款项14000元,由被执行人梁X进从2013年11月起,每月10号前偿还1000元,直到款项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195元由被执行人梁X进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2013)灵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X审判员 梁 X审判员 刘X材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X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