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晓东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东,男,1980年1月1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晓东及王XX、石XX(二人另案)因刘XX所开三轮车撞住自家三轮车且将其撞倒,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王XX将刘XX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XX伤情属重伤。案发后民事赔偿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晓东于2011年6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同案人王XX的供述及证人刘一X、刘二X、赵XX、王一X、刘三X、王二X的证言,户籍证明、调解书等书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东伙同他人,故意损害本案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东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曹 娟审判员 张新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