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启祥与王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祥,王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刘启祥。被执行人王振超。刘启祥与王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但未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