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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启祥与王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祥,王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刘启祥。被执行人王振超。刘启祥与王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但未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