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耿太启与李修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太启,李修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耿太启,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太启诉被告李修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太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太启负担。审判长 杜兆满审判员 翟所水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