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执字第0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光跃、李佩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光跃,李佩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00203-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高光跃,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佩静,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安徽华鑫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幢***室房产。2013年9月27日竞得人班定悦、倪志强以18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合肥市庐阳区*幢***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竞得人班定悦、倪志强所有。二、竞得人班定悦、倪志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