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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作喜、许学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作喜,许学芝,李云涛,李超化,李超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809号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海阳市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作喜。被告:许学芝。被告:李云涛。被告:李超化。被告:李超良。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作喜、李超良、李超化、李云涛、许学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作喜、李超良、李超化、李云涛、许学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作喜、李超良、李超化、李云涛、许学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438元,由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姜琪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