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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利平与被告吕陈心、王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平,吕陈心,王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许利平,男被告吕陈心,被告王艳兵,男,原告许利平与被告吕陈心、王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利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利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