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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沈某、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沈某,朱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朱某1,男,200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沈红飞,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女,193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朱某2,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与被告沈某、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对原告缓交案件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予批准,原告在本院另行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秀珍代理审判员  李亚平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