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世良与马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良,马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郑世良,农民。被告:马建云,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良与被告马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郑世良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