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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曹某,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曹某与被告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2011年8月15日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3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被告系重庆人,双方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加之性格各异,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我和老人。经生活一段时日后,发现被告有智力障碍,也未能生育。2012年9月20日被告姚某打我父亲后离家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杳无音讯,至今已一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归纳本案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围绕本案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原告陈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15日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3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认识未满3个月,原告没有同意,是其父亲为招女婿,逼迫其同意,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系重庆人,双方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加之性格各异,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及其老人。经生活一段时日后,发现被告有智力障碍,也未能生育。2012年9月20日被告姚某打原告父亲后离家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杳无音讯,至今已一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2011年8月15日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3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系重庆人,双方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加之性格各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有智力障碍,未能生育子女。2012年9月20日被告姚某离家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杳无音讯,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双方语言不通,生活习惯不同,加之性格各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有智力障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9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100元,被告姚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宇人民陪审员  张锋人民陪审员  韩言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