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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杨新平与永嘉县江北康清阀门配件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平,永嘉县江北康清阀门配件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杨新平。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永嘉县江北康清阀门配件厂。经营者:朱洪军。原告杨新平为与被告永嘉县江北康清阀门配件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赛勇 关注公众号“”